冀国税发〔2009〕75号
各市国家税务局:
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》的通知(国税发〔2009〕31号,以下简称处理办法)转发给你们,结合我省实际,补充规定如下,请一并遵照执行。
一、关于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确定问题
对处理办法第七条第(三)款视同销售中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方法确认收入(或利润)的,其成本利润率暂按15%确定。
二、关于计税毛利率确定问题
(一)开发项目位于石家庄市城区及郊区的,计税毛利率为15%。
(二)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,计税毛利率为10%。
(三)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,计税毛利率为5%。
(四)属于经济适用房、限价房和危改房的,不论所处区域,计税毛利率为3%。
二○○九年四月二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