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县(市)、区局,各分局:
根据《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》(冀地税发[2004]84号)的有关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市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现对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应税所得率作如下调整:即对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,不能准确反映经营成果的建筑安装企业,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,应税所得率统一按7%执行。代开票时个人所得税按1.5%的征收率预征,年终汇算清缴。请各单位认真按照本规定贯彻执行,确保定率征收到位。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。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。
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